酒吧跳舞碰落眼鏡 打人砸車罪責難逃
日前,龍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了一宗尋釁滋事案件。該案的被告人林某民曾于2012年被判入獄,刑滿釋放后僅僅是因為在酒吧跳舞時眼鏡被人碰落在地上,竟然怒不可遏糾集同伙毆打他人并打砸小汽車,最終被龍湖區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2018年10月某日凌晨,林某民與同案人“黑橄欖”、“賴監周”、“阿細”、“阿強”、“高佬”(均在逃)等人在龍湖區金砂東路某酒吧內消費。凌晨3時許,被告人在酒吧舞臺上跳舞時,與同在舞臺上跳舞的林某光發生碰撞,導致林某民所戴眼鏡掉落在地上,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后被酒吧保安人員勸開。林某民因此不服氣,遂糾集 “黑橄欖”等人尋找林某光企圖滋事。同案人“黑橄欖”在該酒吧外發現與林某光同行的朋友林某東駕駛一輛黑色東風日產小汽車正停在金砂東路上,遂持啤酒瓶沖到該處毆打坐在駕駛室的林某東,后又砸打林某東駕駛的黑色日產小汽車后逃離現場。
2019年2月21日,民警將被告人林某民抓獲歸案。經鑒定,黑色東風日產小汽車損失價值3521元;林某東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龍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民因偶發矛盾,借故生非結伙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又結伙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后,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魏雪琪 楊如龍)(文章來源:2020年4月13日《汕頭日報》)
-
上一篇
-
下一篇